新疆乌鲁木齐,男子到烟酒行买了2瓶飞天茅台酒准备宴请朋友,共花了5400元。可朋
新疆乌鲁木齐,男子到烟酒行买了2瓶飞天茅台酒准备宴请朋友,共花了5400元。可朋友喝了酒后,怀疑酒是假的,于是让男子去举报烟酒行,后经鉴定果然是假酒,于是男子将烟酒行告上法院,要求返还5400元购酒款并赔偿54000元。一审法院支持了退一赔十的请求,但二审法院却发现了重大问题。“我买了假茅台,为什么不能要到10倍赔偿金?”2024年3月,刘某(化名)计划在乌鲁木齐市请朋友吃饭,打算好好招待一下,来吃饭的都是他多年好友,或者是很重要的朋友,他也想通过这一顿酒席拉近彼此的关系。考虑到朋友的身份和聚会的场合,刘某决定请朋友喝茅台酒,认为这是宴请中最合适、最能彰显诚意的选择。于是,刘某便在郭某经营的某烟酒商行购买了2瓶茅台酒,酒款一共5400元。通过微信支付完款后,刘某心情愉悦,觉得自己已经准备好了一顿丰盛的晚宴。晚上,刘某和朋友们围坐在餐桌旁,气氛轻松愉快。酒一开,大家纷纷举杯,准备畅饮。可是,随着大家喝下第一口酒,刘某和他的朋友们渐渐意识到不对劲。酒的味道完全不对,口感淡而无味,远没有茅台应有的醇厚感。几个人开始怀疑这瓶酒的真假,刘某也立即回忆起自己购买时的情景,意识到可能被骗了。果不其然,经过一番确认,刘某才得知,自己花了大价钱,买到的竟是伪造的茅台酒。刘某发现是假货后,一纸诉状将烟酒行告上法庭。一审判决很解气,法院支持刘某“退一赔十”,商家除了退款,还得再赔偿54000元。可到了二审,判决却大变样,法院只判商家退还5400元本金,那笔高额赔偿款被驳回了。事情的转折点,不在于酒是真是假,而在于法院对买酒人刘某的“身份”产生了疑问。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之所以截然不同,根源在于两级法院选择了不同的法律标尺。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非常直接,就是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。这条法律的精神很明确,就是要用高额赔偿来严惩那些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商家,保护所有人的餐桌安全。在这个逻辑下,只要烟酒行老板郭某卖了假酒,刘某就有权索要十倍赔偿。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,拿出了另一把更精细的尺子,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。这项解释给《食品安全法》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加了一个限定,明确指出,能获得高额赔偿的,必须是“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”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。这个小小的限定,让整个案件的审理焦点发生了根本性转移。如果故事到此为止,这就是一个普通的消费维权事件。但二审法院的调查发现,刘某的行为,经过调查,并不是偶然的事件。根据法院的调查记录显示,刘某在乌鲁木齐市的多个烟酒商行内购买过茅台酒,且每次购买后都会发现问题,并随即举报并要求赔偿。而且,刘某不仅在购买时频繁出现,而且每一次的购买过程,他都会全程录像,甚至不止一次地将这种录像行为做得极为细致,似乎他在精心策划一场“维权”行动。这种系统性的行为,和他所称的“生活消费”目的明显存在偏差,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购物行为范围。法院进一步核实时发现,刘某在这些举报和索赔的背后,表现得像是一个“职业打假人”,而且他并未在法庭上合理解释为何如此频繁、有计划地购买茅台酒并进行录像。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“维权”目的明显不符,更多地透露出某种为了获取赔偿的意图。法院最终认定,刘某并非单纯的消费者,而是将索赔作为主要目的的“职业打假人”,并且剥夺了他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资格。这一判决的出台,明确了其行为的恶意性质,也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依据。这个判决,也把关于“职业打假人”社会角色的激烈争论,再次推到了公众面前。很多人支持职业打假人,认为在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,他们这种“知假买假”的行为,客观上起到了净化市场、震慑不法商家的作用。就像网友评论的,“知假卖假”的商家更可恨,不应该去苛责打假人的动机。但也有另一种担忧的声音。一些观点认为,职业打假行为一旦产业化,就可能异化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敲诈勒索,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,还会大量占用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。乌鲁木齐中院的判决,就体现了这种审慎。法院的判决书里明确表达了要遏制利用消费者身份进行牟利的行为。事实上,中国司法界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。早些年,法院普遍支持职业打假,认为其有积极的社会意义。但近年来,随着相关诉讼案件激增,司法态度逐渐转向,尤其在食品药品领域,开始严格区分普通消费维权和职业索赔,意在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滥用。你觉得,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“职业打假人”呢?